首页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务部在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