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停止实施集中;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限期转让营业;

其他必要措施。

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