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