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