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