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