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五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