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