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