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