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