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