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高频交易者报告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