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第八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第十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一条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