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