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