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