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