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