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