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