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