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