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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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