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八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