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