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