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