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