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