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