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 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