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