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