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涉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与其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