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询问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查询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检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询问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查询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检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