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变更名称;
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