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的境外经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设立子公司;
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条款等;
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协会等会员资格;
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与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