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重新申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