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