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利用期货交易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期货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利用期货交易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期货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