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复核和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