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