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3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