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第十五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第十五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