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项扣2分。
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次扣2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
未经许可或报备私下变更股东的,每次扣10分。
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