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5分、2.5分;

期货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

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影响力指标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