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