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