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