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