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