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行使申诉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行使申诉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